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瑞检公诉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02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江西省瑞金市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瑞金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瑞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瑞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7日晚上20时,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驾驶赣B*****二轮摩托车由瑞金市东升街沿红都大道往瑞金市妇幼保健院方向行驶。20时51分许,行驶至瑞金市象湖镇红都大道上龙尾路段时,被瑞金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查获,民警现场对杨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74mg/100ml。杨某某对测试结果有异议,民警依法将杨某某带至瑞金市人民医院提取血样并送检。2020年7月9日,经赣州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认定,杨某某血液内酒精含量为106mg/100ml,其行为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认罪认罚情节,依法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瑞金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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