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岷检一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杨明强,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2429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岷县,住岷县**镇**村**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朱静,甘肃省岷县智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甘肃省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明强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7日22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明强饮酒后驾驶甘JX***7号小型轿车从**镇**村出发,沿虎砖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行至砖塔寨村小学门口路段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遂提取血样送检。经鉴定,杨明强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14.8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明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明强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岷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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