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检二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781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地福建省南平市邵武市**镇**村**号,现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小区**座**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20日晚上22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醉酒后驾驶闽H2****号牌小型轿车从仓山区台屿路阳光烧烤店附近出发,途经长埕路、阳岐路、东岭路、福湾路、南二环路、尤溪洲大桥、江滨西大道,后沿江滨西大道由东往西行驶,于2020年05月20日晚上22时39分许行驶至台江区江滨西大道融侨皇冠假日酒店路段附近时被民警查获,后经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血样乙醇含量为85.7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无前科劣迹,系初犯,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由侦查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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