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二部刑不诉〔2020〕75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曾用名杨某某,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2196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8日经秦皇岛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1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驾驶冀C******小型汽车行驶至秦皇岛市海港区东港路十号岗处,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秦皇岛港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某抗凝血性液体检材中检出乙醇成分,其浓度为116.81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从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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