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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绥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绥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绥检刑检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421********5430,满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葫芦岛市绥中县,住绥中县**镇**村**屯**号,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绥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绥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8日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8月6日至2020年8月27日)。

绥中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20年6月17日18时35分左右,杨某某驾驶一辆灰色欧铃牌轻型栏板货车,在辽宁省绥中县**镇冯某某家门口路段行驶,经过对驾驶人杨某某抽血检验,其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1.98mg/100ml,结果为醉酒驾驶机动车。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杨某某有危险驾驶的行为,绥中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绥中县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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