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鄠检一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25197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鄠邑区,住西安市鄠邑区**街道**路**号**楼**,居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21时20分,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饮酒后驾驶陕A****1号小型轿车,沿鄠邑区丰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铁路什子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血醇检验,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血醇浓度为104.59mg/100ml。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未造成其他损失或后果,属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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