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遂船检公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1197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大英县蓬莱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四川省遂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遂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0日向遂宁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遂宁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0月17日移交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7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酒后驾驶川******小型越野客车沿遂州中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路嘉禾路口遇执勤民警检查,民警发现杨某某说话有酒气。经鉴定,杨某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164.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具有坦白、认罪等情节,适用认罪认罚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10日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