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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遂船检公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1197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大英县蓬莱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四川省遂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遂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0日向遂宁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遂宁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0月17日移交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7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酒后驾驶川******小型越野客车沿遂州中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路嘉禾路口遇执勤民警检查,民警发现杨某某说话有酒气。经鉴定,杨某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164.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具有坦白、认罪等情节,适用认罪认罚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10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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