舞钢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舞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811982********,汉族,初中,农民,住河南省**市**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4日被舞钢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11日被舞钢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顶山市舞钢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日10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豫******低速货运车沿河南省舞钢市建设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乔庄路口路段时被舞钢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许昌建安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4.01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人口信息、前科查询证明、驾驶人信息、机动车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到案经过等;2.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 鉴定意见;4. 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舞钢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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