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检二部刑不诉〔2020〕278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10821981********,汉族,大专,住浙江省临海市**镇**号。2020年6月30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吊销机动车驾驶证。2020年7月1日因本案被三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被三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0日下午,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浙JW****的小型轿车从三门县亭旁中学旁行驶至亭旁镇任家村,后继续驾车往下路朱村方向行驶,下午3时30分许,行驶至三门县亭旁镇石岭线11公里300 米处被民警查获。经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1毫克/100毫升,达到醉酒驾驶程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现场呼气检测单、血液提取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人车合影照片、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抓获经过、归案经过;
3、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供述和辩解;
4、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且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无刑事处罚必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8日
附:
本决定书送被不起诉人、三门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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