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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沪浦检三部刑不诉〔2020〕58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8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251984********,汉族,大学文化,户籍在安徽省*县**镇**村**庄**号,现住**路**弄**号**室。2020年8月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9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5日22时52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皖******小型轿车在本区***路***弄小区(系自家小区)通道内,由7号楼门口行驶至29号楼东侧停车位。经群众报警后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9mg/ml,属醉酒。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2.环庆南路239弄小区内监控录像,证实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代驾送其至小区内离开后,其醉酒短距离移动车辆。

3.公安机关出具的呼吸式酒精测试结果报告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9mg/ml。

4.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110报警记录单、查获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经过及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到案情况。

5.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及公安查询信息,证实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身份及所持驾驶证、所驾车辆信息情况。

6.营业执照复印件,证实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系鑫皋实业(上海)有限公司和上海鑫灼实业有限公司股东,其妻子李璐璐系法定代表人。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偶犯,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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