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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东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71981********,黎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东方市,住海南省东方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日被东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1日20时45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醉酒驾驶一辆号牌为琼D6****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东方市八所镇解放中路市第一小学前路段时,被东方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海南祥正司法鉴定服务有限公司鉴定,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2.3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酒精呼气结果单、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到案经过等

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4.提取笔录及相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系初犯,认罪态度良好,具有坦白情节,积极认罪认罚,其酒精含量浓度为122.30mg/100ml,未造成其他后果,对社会危害性不大,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彭  楠

                             检察官助理:陈晓菲

                           2020年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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