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三区检刑不诉〔2020〕431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22428197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暂住本市**镇**村**号(户籍所在地为湖北省天门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当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28日23时10分,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酒后驾驶粤S6****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东坑镇科技路三和服饰有限公司路段时,被现场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3.69mg/100ml,已达醉酒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查笔录, 血液乙醇含量鉴定等鉴定意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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