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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丰检一部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11990********,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丰县,住**街道******号,被不起诉人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6日23时24分许,犯罪嫌疑人杨某某饮酒后驾驶苏CK****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丰县香榭里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与翡翠城小区门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杨某某静脉血中检见乙醇成份,含量为125.2mg/100ml血。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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