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临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一部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6222241973********,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张掖市临泽县**镇**路**号,现住甘肃省临泽县**镇**村**社**号,临泽**矿业机修工。2020年6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临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甘肃省临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3日22时44分,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持“B2D”型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甘GD****号建设-雅马哈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北向南行驶至临泽县平川镇平川街十字北路口处时,被临泽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依法现场查获。经提取犯罪嫌疑人杨某某血样并委托甘肃申证司法医学鉴定所对其血液中酒精含量进行检验鉴定,检测结果为100.82mg/l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由公安机关按照相关规定对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进行行政处罚。
临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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