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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丹徒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徒检四部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121197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镇江市丹徒区**镇**村**号。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日被镇江市公安局丹徒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镇江市公安局丹徒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7日12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醉酒驾驶苏LA****小型轿车,在镇江市丹徒区境内,沿高资镇玉书路由东向西行驶,当车行驶至该路西分洪桥路段,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1mg/100ml。

归案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解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镇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物证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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