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古检一部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5281969********,苗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镇**村**组**号,现住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养猪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云南省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7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14日,杨某某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的红色丰收牌三轮电动车沿丽江市玉泽东路由西往东行驶,21时55分许,当车行驶至丽江市古城区东启路东元环岛往西50米处时,因其同行人员杨某甲骑行的三轮电动车撞到停靠在路边的云P*****号小型轿车,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交通警察二大队民警在处理杨某甲交通事故的时候,发现帮助杨某甲处理事故的杨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民警现场对杨某某进行了呼气酒精含量测试,检测结果为164.8mg/100ml,随后民警将杨某某带至丽江市古城区人民医院提取血样。经丽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送检的杨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191.1mg/100ml血,已达到醉酒阈值。经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某驾驶的无号牌电动三轮车属于机动车,为正三轮轻便摩托车。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