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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华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华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华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424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华宁县,住华宁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3月25日被华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9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家强,云南王家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云南省华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2月1日19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驾驶无号牌轻骑铃木110-2型普通二轮摩托车载梁某某在**镇**村桥头处刮撞行人马某某,造成马某某、杨某某受伤,摩托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民警在事故处理中发现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当日依法提取血样送检。经鉴定,送检杨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75mg/100mL,已达醉酒。被害人马某某的损伤鉴定为轻伤一级。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已赔偿被害人马某某医疗费等损失,并取得马某某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涉嫌危险驾驶罪,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其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玉溪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华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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