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威检一部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301989********,苗族,初中文化,快递员,住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8日被威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8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威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日21时许,杨某某与同事聚餐期间饮酒,后因接到客户电话取之前遗落的零件,杨某某遂驾驶机动车(车牌号云C*****)前往送件,在行驶到威信县长征路与自来水厂交叉路(华晟医院门口路段)处时,遇威信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开展路查路检,杨某某配合检查,无逃避行为,如实供述其饮酒驾车的行为。经对杨某某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6mg/100ml。后经送人民医院抽血并聘请四川菲斯特司法鉴定所鉴定,杨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8.5mg/100ml。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醉酒驾驶机动车,但血液酒精含量低,仅达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威信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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