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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盘检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曾用名杨**,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5224221982********,共产党员,汉族,高中文化,昆明市盘龙区****************职工,住昆明市**街道办事处**路*****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19年6月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袁妍萍、袁华仙,云南和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3月19日晚,杨某某和朋友在昆明市盘龙区**路一家傣味饭店吃饭时饮酒,后杨某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也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无号牌“台铃”牌电动三轮车(经鉴定,该车为机动车,属于正三轮轻便摩托车)由**路前往盘龙区**路。当日20时50分许,杨某某驾车行驶至昆明市**路**号附近路段时,所驾车车体前部及左侧后视镜与行人宋某某身体相碰撞,致宋某某倒地受伤。经法医鉴定,宋某某伤情为轻伤一级,杨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定量分析乙醇含量为223.71mg/100ml(乙醇/血)。杨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经本院审查并要求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本院认为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认定杨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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