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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景检二部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3198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住**乡**村委**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景洪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景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2日20时58分,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饮酒后驾驶云******号开瑞牌SQR6460K92小型普通客车沿景洪市景仑线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景仑线K26+950M处时,被景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查获。

经西双版纳州明信司法鉴定中心检测,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定性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4.93mg/100ml。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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