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沧检公诉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35231981********,汉族,小学三年级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云县**镇**村委**组**号,现住沧源佤族自治县勐董镇**社区**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辖区内无行政、刑事处罚记录。
本案由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日晚上,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驾驶号牌为云******普通二轮摩托车到沧源佤族自治县勐董镇**村潘某某家饮酒,后杨某某驾驶摩托车载字某某由沧源佤族自治县勐董镇利源建材城方向往老农贸市场方向行驶,21时20分许,当车行驶至勐董镇费达缅寺红绿灯路口处时,与曾某某驾驶的云******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后曾某某报警,两人在现场等待民警处理。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当事人曾某某转弯时未让直行车辆先行,负事故主要责任。杨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未减速慢行负事故次要责任。经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杨某某血样(检材)定性检验检测出乙醇,定量检验检测含量为134.1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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