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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蒙检一部刑不诉〔2021〕7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291973********,哈尼族,云南省红河县人,初中文化程度,居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红河县**镇**街**号,现住蒙自市**社区**路**号蒙自市**住宿区**幢**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5日被蒙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蒙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日,马某驾驶云******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文萃路由南向北行驶,于14时50分许行驶至蒙自市文萃路与红河大道路口时,车辆前部与杨某某驾驶沿文萃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该路口实施停车的云******号小型轿车尾部发生碰撞,发生碰撞后云******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继续前滑与王某驾驶停在路口等待红绿灯放行的云******号轻型普通货车相撞,造成三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不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经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杨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97.16mg/100ml。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并供认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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