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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仁怀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仁怀检刑不诉〔2020〕109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0197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仁怀市,住仁怀市**镇**村**组**号。于2020年8月29日经仁怀市公安局决定,日被仁怀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仁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10日20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持C1驾驶证驾驶贵C6****的小型普通客车沿着青水线从长岗镇平安小区往长岗镇新庄村方向行驶,行驶至长岗镇长岗邮政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现场进行呼气检测,检测结果为110mg/100ml。经仁怀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23.23mg/100ml。

案发后杨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危险驾驶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在律师见证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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