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仙检二部刑不诉〔2020〕357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41983********,汉族,初中文化,**厂职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乡**村**号2006年7月19日因故意伤害罪被椒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2012年10月8日因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车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仙居县交警大队罚款1200元,暂扣驾驶证6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6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11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仙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26日01时05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醉酒后驾驶浙JC****小型轿车行驶至仙居县环城南路教育局前路段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98mg/100ml,经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4mg/100ml。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0月1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