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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克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克山检诉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291972********,现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克山县**小区**号楼**单元**室, 2020年3月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克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克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4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2月25日15时许,杨某某酒后驾驶黑B****1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克山县碾北公路路口时,被克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杨某某的静脉血液经齐齐哈尔市刑事技术支队检验意见为:杨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9.1mg/100mL。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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