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一部刑不诉〔2020〕133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曾用名无,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9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兰州市皋兰县**物流园租赁站司机,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住甘肃省兰州市皋兰县**物流园租赁站。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6日被兰州市公安局安宁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安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08日11时43分许,犯罪嫌疑人杨某某驾驶甘A7****号重型栏板货车,沿安宁区**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滩**村路口时,执勤民警例行检查时发现杨某某有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故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检测结果为104mg/100ml,遂将其带至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四〇医院安宁分院抽取血样。经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83.55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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