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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兰州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兰州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新检一部刑不诉〔2019〕31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6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221968********,汉族,初中文化住兰州新区******号,无业。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30日被兰州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州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5日21时48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饮酒后驾驶甘AWR***号小型轿车,沿兰州新区124县道由南向北行驶至124县道西岔段时,被兰州新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42.62mg/100ml。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现场勘验笔录;5.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自愿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2019年10月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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