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1〕76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61989********,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农民,户籍所在地址:贵州省望谟县**镇**村**组**号,现住址:贵州省兴义市**镇**栋**号。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2日被兴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2月30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酒后驾驶贵E0****号正三轮摩托车,由义龙新区顶效镇往兴义市区方向行驶,20时36分,行驶至兴义市宜化大道100米(小地名:荣盛水泥厂门口)处时被民警查获。经黔西南州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杨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 194.39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规定的行为,因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未造成交通事故等严重后果,悔罪态度较好,且系初犯,故承办人认为,其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2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