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昆检一部刑不诉〔2020〕Z99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2221975********,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现住本市昆区**小区**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区公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日被昆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包头市公安局昆都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8日21:51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醉酒后驾驶蒙B2****号车,沿着三八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莫尼路交叉口北2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其血中乙醇浓度为105.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且无前科劣迹、酒精含量较低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