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凯检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011986********,苗族,初中文化,进城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镇**村**组,住凯里市**巷**号出租屋。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经凯里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凯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8日晚,被告人杨某某邀请杨某乙等人在家中吃饭,期间,杨某某饮酒。12月9日早上6时30分许,杨某某驾驶贵H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凯里市清江路往大十字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清江路0km+200m面粉厂路段时,追尾碰撞到被害人龙某某驾驶的贵HE****号小型普通客车,造成杨某某受伤和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杨某某被送往黔东南州人民医院治疗,交警在现场进行调查时,对龙某某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是0mg/100ml,调查结束后,交警前往医院对杨某某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是96mg/100ml,后请医务人员提取了其血样。杨某某的血样经黔东南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乙醇含量是104.38mg/100ml。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经凯里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杨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龙某某无责任。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了被害人损失且取得谅解,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东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凯里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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