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剑检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91984********,侗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剑河县**镇**村**组,现住剑河县**街道**栋**单元**,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2月1日被剑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剑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日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醉酒后驾驶贵HA****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剑河县仰阿莎街道雅园小区往剑河县仰阿莎街道幸福社区方向行驶。当日20时46分,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驾驶车辆行驶至上瑞线(上海一瑞丽)1838公里加100米处(校场四路)时,被剑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静脉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93.24mg/100ml。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剑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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