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剑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231973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剑阁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剑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住四川省广元市剑阁县**镇**村**组**号。
本案由剑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5日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受杨某甲邀约在**镇**火锅店吃饭饮酒后,驾车搭乘妻子和一名男性前往**村路途中,因让车问题与他人发生纠纷,被人举报。接报后民警前往杨某某家中对其进行了酒精测试,结果为145.1mg/100mL,经广元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杨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68.6mg/100mL。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和坦白的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剑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