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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华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华某市人民检察院

华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华检一部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08219********,初中文化,四川省安岳县人,现住甘肃省华某市马峡镇泾华高速一标三工区。2019年9月2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华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6月9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华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8日0时38分,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酒后驾驶甘A****号小型轿车沿华某市仪洲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锦凤宾馆门口附近时,被华某市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甘肃科诚司法鉴定所鉴定,杨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2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华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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