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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华亭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华亭市人民检察院

华亭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华检一部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汉族,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271984********,大专文化,中共党员,湖南省邵阳市**县人,暂住华亭市华亭宾馆**室,华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2020年1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华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6日被华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7月21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华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1日00时许,杨某某驾驶湘E****号本田越野车沿华亭市仪洲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华亭市公安局门口附近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交警查获。经甘肃科诚司法鉴定所鉴定,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华亭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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