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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卓尼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卓尼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卓检一部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3022199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卓尼县,现住卓尼县**镇**村**自然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卓尼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3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卓尼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3日19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酒后驾驶甘PK***3号小型轿车在卓尼县**镇**路行驶,当行驶至**公路2公里加200米(卓尼县**镇**桥头)处时,被卓尼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7.9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对犯罪事实亦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杨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悔罪表现,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卓尼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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