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检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21988********,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住南昌市新建区**期**栋**单元**,。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22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15日22时29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醉酒驾驶赣******小车在南昌市青云谱区井冈山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世纪欧美中心对面段时被民警查获,民警对其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2mg/100ml。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7.2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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