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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博检二部刑不诉〔2020〕Z108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1年5月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2526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罗县**街道**村委会**小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广东省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0日8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男装两轮摩托车从博罗县罗阳街道下园路往水西村方向行驶,当行驶至观园路人民桥路段处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血液样本中的乙醇含量为9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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