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叶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422********9136,汉族,大专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叶县**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2日被叶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无。
本案由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第一次退回叶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叶县公安局于2020年3月3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7日23时02分许,因考虑车辆影响交通问题,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酒后将豫******号起亚牌小型普通客车,从叶县龚店乡龚店街加油站旁边的饭店挪向加油站停放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抽血检验,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3.057mg/100ml。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驾驶车辆在道路上挪车,未在道路上行驶,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较小,且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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