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双检一部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82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双辽市,住**镇**村**屯,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双辽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4日被双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重新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双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2020年4月8日晚6点左右在自己家中喝了一瓶金士百啤酒,4月8日晚9点左右开车牌号为吉C****3红色解放牌翻斗车给王奔镇**村村委会送一车土,在返回的途中被交警查获,经呼吸式酒精检测,数值为317.8mg/100ml。随即血液检测乙醇含量为90.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系偶犯、初犯,认罪态度较好,认罪悔罪,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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