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商区检二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01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住商洛市商州区**镇**村**组。2020年1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商洛市公安局商州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齐永喜,系陕西正义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商洛市公安局商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6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饮酒后驾驶陕H****5小型面包车,从商州区沙河子镇邮政营业所院内驶出,车身刚行驶至沙河子镇街道时,被商州交警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处。经陕西省商洛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某驾车时血液乙醇含量为135.01mg/100ml,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已充分认识到自己的罪行,并且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杨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杨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综上,杨某某在冬季晚十时许,驾驶车辆刚驶入道路,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