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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嘉南检二部刑不诉〔2020〕202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4111964********,汉族,大专文化,住浙江省*****。因本案于2020年4月3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1日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饮酒后驾驶浙F17****号小型轿车上路行驶,行驶至嘉兴市南湖区环城南路实验初级中学门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36毫克/100毫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如实供述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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