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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嘉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107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曾用名杨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424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通渭县**镇**村**社**号,住嘉峪关市**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嘉峪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3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峪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6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酒后驾驶甘B2****号“建设-雅马哈”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嘉峪关市机场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机场路与民政路路口向北约2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116.9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2020年7月29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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