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什检一部刑不诉〔2020〕1384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625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什邡市**街道**村**组**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什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8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什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什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2日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川F*****的小型轿车上道路行驶,行至什邡市区天目山路时,被在此设卡的什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拦停检查。民警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显示其酒精含量为97.3mg/100ml,民警遂将其带至什邡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办案区抽血留检。经四川华大司法鉴定所检验,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浓度为96.6mg/100ml。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什邡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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