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射检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21977********,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射洪市,住射洪市**街道**小区**栋**单元**号。2020年4月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射洪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射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与朋友王某某等人在射洪市太和街道**街**号“*******”餐馆吃饭、饮酒后,于当日20时许驾驶号牌为川******小型普通客车从“*******”餐馆离开。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驾车行驶到射洪市**街道**街时,被射洪市公安局执勤民警拦下检查。民警发现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遂将其带至射洪市中医院提取血样备检后,口头传唤其至射洪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接受调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对其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2020年4月1日,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鉴定:所送(杨某某)血液体样品中检出乙醇,其浓度为96.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因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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