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崇检一部刑不诉〔2020〕63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84199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住四川省崇州市**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11月03日被崇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崇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9日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崇州市崇阳街道泰江兰庭小区朋友家饮酒后,驾驶川A*****大众小型轿车搭载袁某某。21时32分许,行驶至崇州市十字北路(道明路口)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对杨某某现场呼气酒精含量测试,测试结果为113.0mg/100ml。后在崇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对其抽血取样,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对杨某某的血样检验,检验结果:所送杨某某血液样品乙醇浓度为120.6mg/100ml。
经审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被挡获时配合检查,两证状态正常,所驾车型符合准驾车型,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吸毒检测呈阴性,无前科,此次违法之前无饮酒驾驶违法记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条规定的行为,但没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的醉酒驾驶从重处罚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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