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一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3198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住平武县**镇**路**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平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2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0日20时30分许,杨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川A2****小型面包车,从平武县龙安镇飞龙路中段往东皋村方向行驶,行至平武县中医院处时,被执勤民警挡获,随后被带至平武县人民医院进行静脉血样提取,经四川民生法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从送检杨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浓度为97.5毫克/100毫升。案发前,杨某某持有B1B2驾驶证。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武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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