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旌检一部刑不诉〔2020〕2006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821990********,汉族,专科文化,什邡市**房产**,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住四川省德阳市什邡市**镇**路**号**小区**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德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5日被德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6日23时43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驾驶川A******小型轿车沿泰山路由南至北方向行驶,行驶至泰山南路绵远街交汇路段时。发现杨某某有酒后驾车的嫌疑,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其酒精含量为114.4mg/100ml。2020年7月23日四川华大司法所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所送杨某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其浓度为118.7mg/100ml。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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