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杨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823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剑阁县**镇**村**组**号,现住成都市双流区**镇**街**府**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0日18时起,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与朋友一起先后在成都市彩虹桥附近、万年场万象城喝酒,次日0时30分许,杨某某驾驶一辆号牌为川A*****的小型轿车,搭载一人从万年场万象城出发沿二环路东四段往牛市口方向行驶,1时44分,当行驶至成都市锦江区二环路东四段36号院门前路段时,被民警挡获,经抽血检验,其血样乙醇浓度为130.6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没有无证驾驶、逃跑、抗拒检查等情形,且具有坦白、初犯、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酌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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