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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筠检一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7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筠连县,住筠连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被筠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筠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5日22时30分左右,杨某某醉酒驾驶川A*****小型面包车由维新镇方向驶往筠连镇方向,行驶至沐爱镇团结村路段时冲出公路右侧边沟,随后被巡逻民警发现其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将其带至筠连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送检。经宜宾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送检的杨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浓度为127.5㎎/100ml。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筠连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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