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高县检诉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四川省高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51984********,汉族,初中文化,住四川省宜宾市高县**镇**街**号**栋**单元**楼**号。因本案,2019年12月20日被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3日01时25分许,犯罪嫌疑人杨某某驾驶渝******号小型轿车从筠连县沿省道206线往高县方向行驶,当行至省道206线349公里+500米处、高县罗场镇红旗村路段时,与对向由姜某某驾驶的川******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现场呼吸式酒精检测杨某某的检测结果为129mg/100mL,经抽取杨某某血液样本送宜宾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其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23.9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经高县公安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杨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杨某某赔偿姜某某54800元,并取得了对方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作酌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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