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检二部刑不诉〔2020〕340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 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1023198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浙江省天台县三合镇**村**号。 2019年12月9日因盗窃被天台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二日。2020年6月17日因本案被天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1日20时05分左右,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饮酒后驾驶浙J******小型轿车途经天台县**线**公里**米(即天台县**门口)前路段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检测,杨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03mg/100mL,系醉酒驾驶。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被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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